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总结

2018/07/28 00:10:13 查看154次 来源:吴国强律师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总结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再到终审判决,被羁押时间是多长?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很关心的问题,作为四川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总结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分别是:

  一、刑事拘留期限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7天,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就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综上分析,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刑事拘留37天+侦查与补充侦查期限210天+审查起诉期限195天+两级法院审判期限160天=602天。如果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进行精神病鉴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羁押期限还相应延长。对此,不同诉讼阶段承担不同职能的司法机关只能在相应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就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上就是我在四川成都多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总结出来的关于刑事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羁押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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