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去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以案说法

2018/07/29 14:51:16 查看336次 来源:许秋莉律师

  我们国家很多地区,关于结婚的习俗中有一个是彩礼的习俗,即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不得已给付一定的财物。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非常多,最常见的就是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后,双方最终因为矛盾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等情况出现后,给付彩礼方想要主张返还彩礼。彩礼的习俗也滋生了一些以虚假结婚的故意,与他人订婚获得彩礼后即反悔的特殊社会现象。其实我国的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彩礼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返还的,但是主张返还之前需要搞清楚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下面一则小案例作为参考:

  【案情简述】

  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夏天,双方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10000元,订婚时约定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2015年8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底因结婚需要,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并且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原被告就婚约财产返还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事项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彩礼、财产(置办酒席花费)共计154560元。被告辩称,双方已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仅有4万元。其余财产不属于彩礼,均不应该返还。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以支持。双方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为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已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时间较长,故只能对原告给付的彩礼酌情判决被告予以适当返还。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律师观点】

  第一,特定情况下已经给付的彩礼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是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这三种情况即上述规定中所列情况。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婚前给付的财物都属于彩礼

  既然法律规定了彩礼可以返还,那么都有哪些财产可以返还呢?是不是只要是婚前一方给另外一方的财物都可以返还呢?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就彩礼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笔者可以放一些地方性司法文件作为参考。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二条

  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二中实际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欠款一方所在第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二、关于彩礼

  ……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管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时机情况酌情确定。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15.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指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16.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务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务,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第三,赠与的财物不是彩礼的能不能要求返还?

  其实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恋爱期间普通的赠与,是不能按照彩礼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的。赠与是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一经交付不能随便撤销的。赠与完成后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主张返还的。法律上规定的赠与返还的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即普通的赠与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交付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所以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不能因为没有结婚,或者两个人分手而主张返还。

  【相关裁判文书】

  1.邹×与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昌民初字第4683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7982a76-a208-4bdb-a13e-d8dab70bcb30&KeyWord=昌民初字第4683号

  2. 杨某某与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74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38e97eb-3573-4ab4-b5ac-0c67f86755b9&KeyWord=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74号

  3. 王某与叶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370ea7a-10c4-4e9e-ae40-fe6e4e4890ea&KeyWord=深中法民终字第1893号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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