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2022/02/28 16:25:31 查看1316次 来源:付金雅律师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务,对于死亡后产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遗嘱的有效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有效指的是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法律所认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生效指的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按照遗嘱内容来处分遗产,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满足遗嘱人死亡和遗嘱合法有效这两个法律事实。


我们首先聊聊什么样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关于遗嘱形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无论哪一种遗嘱形式,它都要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


首先,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其次,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欺诈、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三,遗嘱当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第四,遗嘱当中所处理的财产的内容应当是清晰明确的,不能概念模糊。


不同类型的遗嘱形式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有效的遗嘱需要一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下面我们聊聊遗嘱生效的另一要件遗嘱人死亡。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自然人死亡。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的时间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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