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案最长可设3个月冷静期

2018/07/30 09:25:42 查看415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最长3个月的时间内,法院暂不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7月19日,该文件内容在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开。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除“冷静期”外,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试行)》还有不少亮点。

  其中规定,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标了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后者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为8岁。

  来源:中国法院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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