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爱巢欢天喜地,劳燕分飞后财产怎么办?

2018/08/06 17:34:25 查看177次 来源:周思佳律师

  共筑爱巢欢天喜地,劳燕分飞后财产怎么办?

  都说:相爱容易,相处难。

  共筑爱巢时,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劳燕分飞时,你说什么就是什么。但是,财产怎么办?孩子怎么办?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别着急!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一、怎么终止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的。但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不牵扯子女和财产,爱到陌路,好聚好散,不需要任何法律手续实在受不了对方的骚扰,可以找警察蜀黍帮忙。

  二、娃儿咋办?

  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人;协商不成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由父亲或母亲抚养。其余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参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财产咋分?

  最麻烦的问题来了!

  本着共筑爱巢的美好憧憬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分割时参照合伙的相关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分割。需要说明的是,类似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仅对约定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却可以用作法院裁判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为了购置固定资产一方欠付债务,除非在协议中明确由双方或对方承担,否则为个人债务,将来自行承担。因此,建议对爱情和婚姻没有安全感的小阔爱们,签订个《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夫妻分别财产协议》,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特殊的,恋爱期间的节日礼赠,原则上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甚或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一方为结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另一方应当返还。

  四、Ta得赔我精神损害赔偿(≠青春损失费)

  都说,感情的世界,谁主动谁就输了。但是,在分手这件事上,最好不要做被动的那一个,权当青春喂了狗吧!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承诺,能挽回的只有不让自己在这段感情里看起来那么卑微的可怜巴巴的尊严。但如果有《婚前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承诺或许结局就不一样了!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之债的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木有看到前方一片光明?)当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在此列。如果没有书面承诺,只能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则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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