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箭难防!两层小楼被拆,拆迁单位:不好意思,误拆……

2018/08/07 09:17:59 查看152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近日,南京的潘女士一栋房子需要拆迁,正与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协商。7月23日在潘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

经多方询问,施工单位回应:房子打了拆字,如果没有签协议,可能就是打拆字的时候“误拆”了。

潘女士称,施工单位曾拆过房屋门窗,当时也说是“误拆”。

潘女士想不明白,有房产证,现在还在和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又不是自己不同意拆迁,怎么就突然被“误拆”?

说是“误拆”,你信吗?

先上车再补票,先拆了再说,是各地征收方的常见手段。

一边故意拆了,事后拿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耍尽心机和伎俩。

一句“工作存在失误,是误拆”就打发了当事人。难道“误拆”就不是强拆了?就不违法了吗?

都是套路,误拆=强制拆迁!

当被拆迁人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不到一致时,趁着房主不在,进行拆除,最后再披上“误拆”的外衣。

因为是“误拆”,征收方大摇大摆开进挖掘机,再不小心“碰倒”;因为是“误拆”,征收方可以甩锅给施工方,从而规避责任;因为是“误拆”,房主来不及拍摄证据,征收方可以避免处罚。

实际上,拆迁都有严格的拆迁线路,误拆是不可能发生的,“误拆”就是“强拆”!

误拆,就是征收方想造成房子没有的事实。一方面,房子没了,可以让房主就补偿而妥协,另一方面,征收方可以进行开工建设。

违法征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些地方觉得合法拆迁的过程太长;有些地方的拆迁没有获得审批,本身就是违法的;有些地方有有关势力撑腰。

各种利益诉求,让征收方铤而走险,不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件发生后,又以“误拆”名义遮盖,逃避法律责任。

实际上,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条例还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起诉,争取合理补偿是关键

房子已经不在了,再怎么找对方麻烦也无济于事,征收方料定你畏惧的心态,不敢找他们麻烦。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就要硬气起来,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公民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剥夺。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无论以什么名义“强制拆迁”,都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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