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2018/08/08 20:38:47 查看174次 来源:徐敬律师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有两类,父母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不能协议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直接抚养。这就会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例如不直接抚养一方突然想直接抚养子女了,直接抚养的一方无能力或不利于继续抚养,或者孩子满十周岁以后自主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具体什么条件下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呢?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多数认为自己负担抚养费后,另一方没有将抚养费用于孩子,或者出现教育分歧,甚至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又生育子女后对孩子不管不顾等情况,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通过诉讼主张变更抚养权。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所以法院会结合离婚时间长短、再婚情况、孩子生活状态、孩子意见等多方面来认定是否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所以建议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要在对方抚养孩子不利方面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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