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该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相对方的损失?

2022/03/23 15:01:16 查看1238次 来源:杨马强律师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商业险免责条款的规定,醉酒等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二、特殊情况下,若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成为保合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应当赔偿相对方损失。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如果投保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可以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肇事司机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规(如酒驾),相关行政法规(如无证驾驶),刑事法规(如醉驾)的行为,则保险公司只需要履行说明义务即可,无需履行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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