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导致违约条款无效?

2022/03/25 18:01:28 查看991次 来源:梁宇宙主任团队律师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旅游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赔偿金,是否会因该条款内容认定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答:旅游者享有的单方解除权不会导致旅游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只是在旅游者实际行使该权利时,违约金条款未必能够适用。首先,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由旅游合同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其与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金条款并无冲突。旅游者享有这项单方解除权的事实,不会使违约责任条款无效。其次,即便旅游者实际上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使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条款依然有效,只是未必能够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但是,有效并不等同于其能够得到适用,其可适用性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有直接关联,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旅游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由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约故不产生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无从适用,但这并不等于免除旅游者所有的民事责任。根据前述《规定》,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当据实结算旅游费用,多退少补。二是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旅游者依然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此时,对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仍应当依照违约责任条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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