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真的净身出户?

2018/08/11 09:12:40 查看155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这两天,“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的报道,铺天盖地。2016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被媒体误读,一股脑报道成: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之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财产的将被判决“净身出户”。

  事实真的这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高院的第66号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破裂,2015年1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雷某某在双方婚姻产生矛盾期间,将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万元存款中的19.5万元转移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而对于该款项用途,雷某某前后说法矛盾,法院因此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除了上述财产外,雷某某与宋某某还有一套价值220万元的共有房产,法院判决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宋某某,宋某某支付雷某某相应房屋折价款110万元。宋某某名下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

  从案件的判决结果,雷某某并未“净身出户”:一、两人共有的房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各得50%,这里并没有让雷某某的利益受损。二、判归宋某某名下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的,原因是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存款系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至于案件焦点雷某某名下的存款,金额是20万元,其中19.5万元转移到第三人名下,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宋某某得其中12万元,如雷某某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分得该存款中的10万元,现在只得8万元。由此可见,雷某某只是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存款的那部分,拢共少分2万,而非媒体报道的“净身出户”!

  为什么最高院的这个指导案例,会引起这样的轩然大波?做新闻的不学法,不了解司法实践,真太糟糕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早有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法院即使调查清楚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多数法院往往还是判决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平分。少分的情况并不多,也不算明显,如果有,也几乎是形式上的少分一点点。很少遇到不分的情况,除非情节非常恶劣。

  最高院的这一指导案例虽然也只是“少分”财产,但是其目的是要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已经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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