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刘丽伟:正当防卫VS故意伤害

2018/08/13 11:25:15 查看267次 来源:刘丽伟律师

  于欢案二审将于5月27号开庭,各界非常关注。此次于欢案将山东的公检法系统推上了风口浪尖,巧合的是,本人在转行做律师之前,曾经在山东有六年的公安经历,也与于欢案中出警的民警身份一样,就职于基层派出所。作为一名有公安经历的现刑事律师,对于欢案,我自然也更多了一份关心。

  本案中,民警的出警时的处置不当是最受诟病的部分。在我六年的公安经历中,由于辖区范围大,警力不足,几乎每天都要出警十几次,从夫妻吵架到杀人吸毒,从醉酒闹事到抢劫强奸。每天面对的是社会最黑暗的一面,案件走向错综复杂,工作压力之大常人难以想象。在处理随时都会激化的各种矛盾时,我们一般都非常谨慎,通常恩威并施。而如何拿捏恩与威的底线和力度,则需要极高的技巧,需要长时间的历练才能掌握。一旦拿捏不好,很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派出所办案中,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非常多,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基层派出所实际上是不太愿意涉入太深的,因为涉案人一般就是想赚钱,做事通常会有底线,不会有特别严重的后果,我们会作为经济纠纷建议他们去找法院起诉。可能是由于经常遇到民间借贷的案件,本案中的民警习惯性认为又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有意识到于欢母子的危险处境,对案情做出了严重错误的判断,当做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处理,没有引起重视,最终酿成惨剧。然而,于欢案已经超出一般经济纠纷的范畴,发展成为一次极端恶性事件,而民警出警过程不够专业,处置不够合理,也使案情滑向了无法收拾的深渊。

  其实纵观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可以说非常常见,在刑事实务中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只是由于媒体的作用,再加上对中间涉及到伦理孝道等中国人十分看重的问题,才使本案变得如此轰动。

  在刑法中,衡量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综合本案全部案情,焦点最终落点于警方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是否有必要采取暴力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我的观点是,虽然警方已经出警来到现场,但是非法拘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警方并未解除这一状态。“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是人身权利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案,于欢不仅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且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还伴随着对方对其及母亲的侮辱殴打行为,使其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刺激。

  警察出警时,于欢被非法拘禁的时间已经超出正常忍耐范围,而警方出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除不法侵害就离开,使精神接近崩溃边缘的于欢受到更大刺激,同时在拘禁过程中受害人对于欢及其母亲一直有殴打侮辱行为。此时,我们可以理解为等待公力救济已经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更严重的是,据新闻报道被害人对于欢母亲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如果此行为确实存在,就算于欢反抗时强制猥亵行为已经结束,但是非法拘禁仍然存在,不能保证受害人对于欢母子没有下一步犯罪行为的发生。民法上都有“不安抗辩权”,更何况是刑法!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本案中,既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同时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状态一直存在,且持续时间很长。此外,在本案中,存在一对多的力量悬殊,在此情况下于欢采取措施制止犯罪是必要的,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素。

  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异乎寻常的苛刻态度,总是对正当防卫有过多、过分的限制。特别是加害人死亡情况下,法官往往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法院需要考虑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在中国,死者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甚至于公安局的宣传标语都是:莫打架,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由此看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公安局的眼里,受伤的群众是应该被法律保护的,而未受伤害的,则应受到惩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