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的品格证据认定

2022/04/02 11:42:28 查看2048341次 来源:董云律师

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品格证据规则或称排除品格证据规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的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过去行为是否能够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品格证据”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很少对品格证据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品格证据在相关的诉讼法和证据法律法规中也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英美法中,英美法对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并没有采取禁止原则,反而是允许的,这样便把对被告人的审判,转为对被害人道德的审判,这样的审判必定是不公正的。因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该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著名的强奸盾牌条款。不过这个条款也被各方所诟病,“强奸盾牌条款与其说像盾牌,还不如说筛子。”美国学者安德森遗憾地指出:“它看起来很美,但执行中却充满漏洞。例行化的例外最终摧毁了这一条款所力图追求的对于女性的保护。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地面临着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与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冲突,从而形成了刑法两大功能,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根本冲突。


认定


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称与被害人发行性行为其实为卖淫嫖娼的交易关系,被害人为性工作者,不存在违背其意愿。对于这样的证据,识别其是否为品格证据,并予以排除,则是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工作。品格证据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会被排除,但强奸罪的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对于品格证据是否完全被排除,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强奸罪中有限度的适用品格证据有其必要性。 首先,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其中,“是否违背其意愿”在很多涉嫌强奸罪的审判之中很难界定,如果被害人为性工作者,再结合特定的时间,地点,交易记录下,依据常识判断,其自愿的可能性增加。当一个案件被害人相关的品格证据成为其主要争点时,此时的品格证据可不被排除在外。 其次,无论此类品格证据是否被排除在外,作为法官必然会受到其影响,做出不同的判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情节是法官判断犯罪社会危害性、量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品格证据”以及其字面含义背后关联的事实情节,是法律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最后,品格证据只应在特别的案件中有限度地被使用,在强奸案件办理中,辩方往往会提出被害人私生活不检点或者曾经从事卖淫等行为,极力塑造被害人品行不良的形象,或者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过往性史为由,削弱其“非自愿性”证言的有效性,如果所提出的品格证据与案情毫无关联性,则此类品格证据则应当被排除在外,甚至不应该被提出来,毕竟此类品格证据的曝光,必然会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在一些强奸案件中,有限度的适用品格证据可以让法官更清晰正确的定罪量刑,可以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也会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

参考:王爱平《被害人品格证据在性侵案件中是否可用》;张平《强奸案中品格证据分析》 ;白静《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本土化研究》;张济坤、刘砺兵《强奸案件中证据相关性判断与适用——以品格证据在强奸案件中的运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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