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认定

2022/04/02 11:44:04 查看4543次 来源:董云律师

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认定





刘某与2009年9月购买2支猎枪收藏,于2010年1月被公安机关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也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刘某的行为是非法买卖枪支还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争议焦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认定一直是各界所讨论的内容,其中特别是关于购买枪支自行使用,是按照非法买卖枪支罪还是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量刑,一直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支持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认为“买卖”应采用平义解释,即“买卖”包括购买和出售,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均成立买卖枪支罪,不要求先买入后卖出。按照逻辑来说,如果单纯的购买枪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那么,单纯的出卖行为亦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为按刑法规定,并无非法出售枪支的罪名,只有违规销售枪支罪,但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那么,按照只有贩卖才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观点,单纯出卖枪支行为也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从法益侵害性与社会危害性来看,购买行为必然会比持有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大持有枪支是危险犯,造成持有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赠与、遗留、拾取、购买等等,很多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是静态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设立目的也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危险的存在。并且,有些时候在涉枪犯罪查处实践中,因客观条件所限导致侦查程度和证据的不足,也常将其作为枪支类犯罪的兜底罪名。



另一种观点支持定位非法持有枪支罪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首先,从体系上解释,刑法对于单独买或卖的行为所规定的罪名如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购买假币罪等,故非法买卖枪支罪应理解为买和卖的行为或为了出卖目的而购买的行为。 从社会危害性性上看,单纯的购买行为与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枪支处置的稳定性比后者要高得多,其危险性趋于稳定,不会有扩大的危险。后者的枪支一直处于流动中,其危险性不稳定。因此单纯的购买自用行为比购买后出卖或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社会危险性要小的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几个行为应当做区分,故不应当将此行为划分为刑罚惩罚较重的非法买卖枪支罪。



笔者观点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此类犯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实务中,此类行为也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量刑,如在(2016)鲁0305刑再字第13号韩鹏某、许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其中争议焦点为韩鹏某帮助许某购买枪支的行为定性问题,。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韩鹏某应以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数罪并罚。最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某曾经当过兵,比较喜欢枪,其出于爱好的目的购买枪支,而且一直没有使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其行为并未引发枪支的传播与流动。因此,原审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原审被告人韩鹏某帮助原审被告人许某购买枪支的行为,也只是出于朋友间的友谊,满足原审被告人许某爱好枪支的需要,其并非购买后的出售行为或纯出售行为或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在整个购买仿六四式手枪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韩鹏某不存在营利目的。其帮助原审被告人许某购买枪支的行为应与原审被告人许某一体评价,而不应单独作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事实上截至案发前两人也没卖枪的行为出现。因此,如果单纯将购买行为纳入“买卖”的概念范畴,不仅背离了语言的常识含义和通用信息,而且也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旨趣。原审公诉机关也是以两原审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诉讼。维持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判决。 再如(2016)鲁0306刑再1号案件韩某的案件中,同样为原审法院判处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检察院抗诉再审,认为应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再审法院认为:侦查机关从韩某住处查获的枪支部件一宗组装的4支枪支,虽然韩某供述从网上购买枪支部件并用于销售牟利,但是其从网上购买并销售的证据并不确凿,而且并非一概组装销售,而是存在零售枪支零部件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枪支犯罪概念的界定,被告人韩某供述并不确定组装枪支销售,虽然其确有将枪支出卖给周某的行为,但据此认定其持有的其他枪支为非法买卖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韩某向周某销售枪支1支达不到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此可吸收入非法持有枪支一并定罪处罚。因此,认定原审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证据不足,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被告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总结 

由此以上两个案件可看出,只要购买枪支并无出卖意思,无论是自用还是收藏或者其他用途,均不应该被评价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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