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车”的停车保管费应该由谁承担?

2022/04/03 10:31:06 查看10510次 来源:李政律师

赵某在诉讼资产网上拍了石家庄长安区法院的一台二手奔驰法拍车,成交价208000元,可当他根据法院通知去停车场提车时,却被停车场老板告知有40000多元停车费。车一共才20万元出头,光停车费就要4万多,这也太高了,赵某表示难以接受。
  一、双方争议

 停车场的老板认为:停车场是按天收费的,这台白色奔驰轿车已经停放了2年多了,总计费用就是4万多,而且期间没有任何人交过一分钱的停车费,同时法拍公告上,关于停车费写的是“可能”会产生,同时写明需要买受人承担,现在这台车是谁的,就应该谁来交停车费。     

赵某认为:停车场老板说车停了2年多只是一面之词,无法证明,而且就算真的停了很长时间,也跟自己没关系啊,不能说我去4S店买车,还得交停车费吧。那么这笔巨额停车费应该由谁承担呢?在法律层面上,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1、关于法拍车的概念

所谓法拍车,就是司法拍卖的车辆。被拍卖的车辆通常是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而轿车属于动产,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可赵某在去提车时,却被老板告知该车已经停放了2年多了,这其中显然存在问题。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 26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扣押车辆属于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停车场)代为保管,但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停车场老板声称的4万多元停车费,既不需要法院来承担,更不需要赵某承担,而应该由查封扣押该车的公安机关来承担
三、关于法拍卖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法拍车停车费的问题解决了,但法拍到手车辆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承担呢?依据《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人将按拍卖标的展示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标的不负任何品质瑕疵的担保责任,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拍卖标的展示现状”等说明内容只作为标的一般性参考介绍,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及承诺,所以对法拍车的质量问题法院是不承担责任的。
   所以,法拍物品虽然经济实惠,但也存在许多风险,大家在竞拍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充分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状况、产权变更以及附带费用等事项,否则会便宜没有占到手且惹了一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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