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操控有什么后果?黄晓明背锅

2018/08/14 17:26:47 查看162次 来源:李岩律师

  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

  8月10日,证监会宣布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述账户组由两个信托子账户和包括黄某明在内的14个自然人账户组成。

  正是处罚决定书对于黄某明账户涉案细节的描述,引发了舆论关注。在高勇在操纵动用了其进行代理交易的多个自然人账户进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黄某明”,案件披露后,因名称重合度相像,黄某明及其母张某霞也被舆论推测为影星黄晓明及其母张素霞,后被证实。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高勇作为护城河投资的合伙人,其实际控制2个资金信托计划的子账户、16个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大多数操纵股价者,主要利用基本技术面、资金优势等成本较小的手段,达到对某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曲线入场,操纵价格的未来走势,做到避开监管者的法律惩罚,不被散户发现,获得可持续的丰厚的不正当投资利润。

  黄晓明、张素霞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这个行为发生上,黄、张并不能预测也不知道高勇可能进行违法活动。

  此类案件中的追责主要针对违法主体,即交易的实际作出者,而违法被使用的账户的名义持有者通常并不承担责任,该案中的责任人也明确为高勇。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金钲律师在线咨询WX:jinzhengxiaoqi)

  不过围绕该案的另一争议,是证监会作出高达18亿元罚没决定后,黄晓明等人的账户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所得是否会被一并遭到没收,据证监会披露,高勇获利载体体现为账户组,即部分违法所得将在包括黄晓明等人的证券账户内。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在哪个载体,是否转移,都会被进行相应的追讨。

  此外,出借给人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虽然并未构成行政违法,但仍然是对证券法中有关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越界”。由于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其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管理最终被用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示范效应”容易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层虽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但仍然应当从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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