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2018/08/14 21:32:49 查看368次 来源:张琪律师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经常发生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或者强迫职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以逃避用工责任。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依法缴纳属于违法行为,双方之间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也属无效行为。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其中工伤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部分划入其个人账户。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自己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还负有替职工代扣代缴的义务。

  现实中,大部分职工都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自己无法办理参保的相关手续(排除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职工在此期间就会没有社保或出现社保断档的情况,从而无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职工选择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或补缴社保。

  一、因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为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已作出答复(法研[2011] 31号),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此类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可通过行政手段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 31号答复也指出,建议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三、关于征收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主体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体为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征收职责主体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七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登记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方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同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也指出,市地税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主体,要与市人社、市场监督、住建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提高征缴效能,依法打击恶意欠费行为,充分挖掘费源潜力,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四、征收程序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以电话催缴或以《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书面形式催缴。”第二十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以《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以《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根据上述规定,征收程序首先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以电话催缴或书面形式催缴,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再由地方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扣划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五、缴费单位未及时缴纳或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综上所述,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和替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负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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