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约定房产加名,婚后不再履行怎么办

2018/08/15 15:05:07 查看1768次 来源:徐敬律师

  婚前约定房产加名,婚后不再履行怎么办

  在房产价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很多青年男女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在结婚前对房产归属做了约定,例如在房产证上加名。然而有些按揭未还完的房屋是无法办理加名手续的,所以双方就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加名事宜。如果具备加名条件是,另一方反悔了怎么办呢?

  案情介绍:

  小勇和小丽经过两年多的恋爱准备登记结婚,但是婚房是小勇婚前购买的,小丽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前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算是对双方的约束,小勇也表示同意。可是,经过向房产登记部门咨询,由于房屋尚有贷款未还完,无法办理加名手续,于是两人就暂时写了书面协议,内容大概是: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贷款还完以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小丽的名字。协议达成后,两人欣喜的领了结婚证,也在亲友的见证下办了结婚仪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协议早已被两人遗忘,直到小丽发现丈夫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才想起这份协议的存在,小丽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房产。小勇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按照协议分割房产,因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当时签署加名协议只是为了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并非完全自愿,现在主张撤销协议,只同意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

  最终,法院认为协议的实质是小勇将婚前财产赠与给小丽一部分。在具备办理变更登记条件是双方没有办理变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小丽的名下没有加在房产证上,也就是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小勇可以撤销赠与,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这项诉讼请求,仅支持了共同还贷数额的一般及所对应的增值部分。

  难道签了协议就白签了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之下,我们可以尽量完善协议,使得协议能够履行。第一,在具备办理过户或者变更登记之时及时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第二,在协议中明确赠与人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第三,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以免对方称被胁迫签订。第四,可以约定违约条款,一方不配合过户或变更登记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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