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风暴》里的公司法

2022/04/11 14:51:30 查看1233次 来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孙红雷、刘奕君、张艺兴领衔主演的《扫黑风暴》,老戏骨演技炸裂、剧情高潮迭起。随着中央督导组的到来,十四年前失踪案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渐渐浮出水面,绿藤市平静之下的波涛暗涌,无不牵动着观众的心。在最近更新的剧情中,新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帅骤然去世,一时之间股东们的股权争夺、伊河新村项目的明争暗抢轮番上演。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这其中涉及的公司法知识。

权力的游戏:新帅公司何去何从

公司股东情况

从现有剧情分析推断来看,新帅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股东分别为马帅、海总、秦老、文良、周总、李成阳,公司股权情况分别为马帅持股30%、文良持股10%、李成阳持股10%,海总、秦老和周总共计持股50%,从现有剧情难以看出海总、秦老和周总的各自持股比例,但能够知道海总是仅次于马帅的第二大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马帅死亡后,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马帅的妻子李丽涓及其女儿静静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静静尚且年幼,李丽涓是静静的法定代理人,为了公司更好发展和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由李丽涓继承股东资格更为合适,因此李丽涓在剧中继承马帅30%的股权。

公司董事长的选任: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马帅死亡后,新帅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重新选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新帅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选任。从公司原来的模式来看应该是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逼迫李成阳转让股份后,海总成为持股最多的大股东,加之李丽涓之前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海总极有可能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在众多运营的项目中,新帅公司最在意、最有价值的便是伊河新村项目。新帅公司法定代表人忽然离世,群龙无首、人心涣散。长藤资本公司、仲梦投资有限公司就像垂涎三尺的恶狼,伺机将伊河新村项目这块资本市场的大肥肉夺回自己的领地。李丽涓无心公司经营,只想套现两亿元离开是非之地,因此准备与仲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意向书,将伊河新村项目转让给仲梦投资有限公司。

那么该份项目转让意向书能否产生转让伊河新村项目的法律效果?首先,从身份上来说,李丽涓只是公司大股东,目前来看她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且李丽涓在签订项目转让意向书时并未向相对方出示其受公司授权的相关文件,以上不足以成为相对人相信该股东李丽涓有权代理公司签字盖章的合理理由,李丽涓签署项目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从合同的落款署名来看,项目转让意向书的签名落款为李丽涓本人,也并未加盖公司公章。该份项目转让意向书的合同主体为李丽涓,并非新帅公司。综上,该项目转让协议书对新帅公司并不发生效力,也不能产生转让伊河新村项目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果李丽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流程选任为法定代表人,其在项目转让意向书的签名能否产生转让伊河新村项目的法律效果?其实牵涉两个问题:一是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相关合同是否生效;二是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关于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公章,相关合同是否有效力。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未要求签名和盖章同时具备。其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确立“看人不看章”的基本裁判规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看人不看章”。换言之,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着重关注签署人是否有代理权而不是看是否盖章。如果李丽涓能够证明其签署合同的时候有代理权,那么其行为应为公司行为。因此,一般而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和自身职权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该合同依然有效。

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剧中,新帅公司账面上只有一千多万元,而伊河新村项目却能撬动十几亿的资产,该项目对新帅公司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一般来说,如此重大项目的转让根据公司章程是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李丽涓作为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转让意向书已经超越其职权范围,属于越权代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换言之,新帅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项目转让意向书是否对新帅公司发生效力,要根据合同相对方是否知晓存在越权代表的事实。仲梦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新帅公司股东文良的亲戚,而实际可能是该亲戚代文良持股,由此可知仲梦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知晓对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事实,因此新帅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项目转让意向书对新帅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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