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该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和赔偿

2018/08/19 21:16:23 查看1687次 来源:尹利兵律师

  作者:尹利兵律师

  【案情简介】

  政府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工程,在对旧城区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政府没有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遭到政府对相关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到底该如何进行安置补偿和赔偿?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许女士家的经历或许能够成为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典范。

  许女士家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某巷,由于当地政府急于完成许女士家所在区块旧城改造,在仅发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的一个月内,于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了许女士的房屋。一个月后婺城区政府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许女士家被强拆之后,没有与婺城区政府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事实上更未获得任何补偿。许女士委托了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婺城区强拆违法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婺城区强拆违法,但对赔偿的数额认定有较大分歧。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了赔偿范围及数额的标准,使许女士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裁判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婺城区强制拆迁的行为应确认违法。由于房屋已被拆除,法院驳回了原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一审法院显然认为在房屋被强拆之后,房屋征收的流程已经结束,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征收法律关系已经消失,而由于被告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此时应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确认婺城区强拆违法的判决,但是对于赔偿的方式提出了不同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女士主张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同理,一审法院直接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也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导致许水云对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丧失救济权利。另,许水云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截止到房屋恢复原状之日)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二审法院显然不认同一审法院将强拆房屋之后法律关系消灭的观点,而认为虽然房屋被强拆,但政府并未履行完毕补偿的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依然存在,直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此外,二审法院也明显感觉到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后,即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赔偿,但是实际上仍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上诉人的权益。而继续履行房屋征收的程序,根据政府已经公布的补偿方案,上诉人至少能获得不低于该补偿方案的补偿,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许女士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罕见的裁定再审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亦维持了一审、二审法院对强拆确认违法的判决,但是对赔偿方案提出了全新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关于适用何种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当地政府相应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已经生效,补偿决定即已经解决房屋补偿问题,即便是强拆也不另行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强拆导致的屋内物品的损失则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婺城区政府没有做出生效的补偿决定,因此强拆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该行政行为自始不生效。因此应依《国家赔偿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

  对于申请人诉请的房屋损失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以及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项规定以及许水云申请再审的请求,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比,由于申请人被征收房屋价值已随时间有所提升,按照做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赔偿更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赔偿时应选择参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并结合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出赔偿。这保证了申请人在征收程序中应有的补偿,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认为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水云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水云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房屋内财产损失依法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在没有生效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时,强拆相对人房屋的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挽回损失。国家赔偿应同时参照《国家赔偿法》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数额不得低于征收补偿决定的数额。其中房屋的价值应以做出赔偿决定时评估价值计算。

  对于有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己强拆的情况,对房屋不再在补偿决定以外额外赔偿,对强拆时损毁的屋内的物品,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它确立了国有土地房屋遭受强拆时,房屋所有者能够获得的补偿标准。尤其是在没有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时,本案更表明了最高法院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本案最高法院说理仍有一定缺陷。笔者认为即便有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政府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强拆的行为严重侵害老百姓权益,老百姓应当对强拆行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样才能起到防止强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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