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2018/08/20 09:43:20 查看316次 来源:郑爱利律师

  讨债别忘了代位求偿权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经常听到这样一句俗语“冤有头,债有主”,言下之意就是“谁欠你钱,你找谁去;我不欠你钱,你别来找我;你来找我,我也不给。”但,今天嘉安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我不认识你,我也能问你要钱”的典型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对于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则可能会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只要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行使其应当行使的债权,即可以认为是怠于行使其债权,而不考虑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性的债权,对于人身性的等非财产性的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分配权的损害。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造成债务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应当以同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样行使,不得因为自己在行使债权的过程中的过错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否则债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债权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他本身并不是债权人,而只是代位权人,所以他不能要求向自己履行债务。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也只满足保全其债权的需要为限度,不得对超出其债权范围的债务人的债权代位行使。否则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代位请求。

  嘉安律师提醒:

  如果别人欠了你的钱,一直不还,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尝试查一查有没有其他人也欠了他的钱没有还,争取寻求代位追偿的权利救济;同样地,如果你欠了别人的钱一直未还,某天一个陌生人向你追讨债务时,你也不要惊讶,因为他可能也是在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你或许真的要向这个不认识的人偿还借款。

  朋友间相互借款帮忙度难关是常事,但最好也还是要遵循“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原则,否则一旦丧失了朋友的信任,想再寻求朋友的二次帮助可就难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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