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作协议

2018/08/23 10:25:39 查看252次 来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方: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430000

  乙方: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430070

  合同签订地: 湖北﹒武汉

  为推进甲方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全面合作协议》)的框架约定下,就甲方代理乙方保险产品事宜具体条款进行约定。

  (如甲方与乙方分支机构签订本协议,则本条款约定为:“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全面合作协议》)以及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代理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产品合作协议》)的约定下,就甲方代理乙方保险产品事宜具体条款进行约定。

  (二)乙方保证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及时理赔和其他服务,对于由于甲方责任导致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纠纷,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应保证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协议各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去掉)。

  (三)甲、乙双方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和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第二条 代理权限和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方作为乙方保险业务代理人,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及其它业务渠道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营业柜台、账户转账、电子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各类保险费。

  (三)代理支付保险金: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账户转账等方式,代理支付各项保险金及相关项目支出,乙方应保证划款账户余额充足

  (四)甲方代理的地域范围为甲方及其辖属机构在自身经营地域范围内接受乙方委托办理保险业务的区域(以保险监管机构核定的经营区域为限),甲方不得在前述区域之外代理乙方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合作产品种类

  (一)甲乙双方在乙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中,共同选择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银行保险产品进行代理合作,合作内容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本协议确定代理的银行保险产品详见附件。

  (二)如双方需减少、调整或新增银行保险代理产品,须双方协商一致后,另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作补充协议》形式协商有关事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代收保险费结算

  (一)为确保代理保险业务顺利开展,乙方在甲方开立用于代理业务结算的专用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二)当有代收保险费业务发生时,甲、乙双方约定按照有代收保险费业务发生的每个营业日终了时,指定专人进行对账,确保双方业务数据相符。

  (三)甲方当日收取的保险费最迟于下一工作日终了前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将保险费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按收取的保险费的 %支付违约金。

  (四)如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于故障排除后及时入账,甲方应在事后补发书面凭证,经乙方核实无误后,由此原因产生的延误不计算违约金。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

  (一)兼业代理手续费标准

  1、当期每种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计算公式为:当期该种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当期甲方销售该种保险产品的新保单保费总额-当期该种保险产品的犹豫期撤保保费)×该种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率(见附件)。

  2、当期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总额为当期每种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的总和。

  3、当期每种新保单保费总额以当期甲方向乙方划付的该种保费数额减去该种保险产品在犹豫期内撤保保费为准。

  4、当期如有客户在犹豫期内撤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经客户确认的有效撤保凭据,以作为计算当期该种保险产品犹豫期撤保保费的依据。

  5、客户追加投保保险产品且本协议双方未就客户追加投保部分的手续费率进行约定的,则甲方代理以上保险产品追加投保部分的手续费率按照甲方代理销售该种保险产品新保单的手续费率的 %予以计算。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出台关于代理手续费的新规定,则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协议加以执行。

  (二)代理手续费结算方式

  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每个结算周期为一期),乙方于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当期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同时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代理手续费通过乙方对甲方统一转账支付。

  (三)结算账户开户

  乙方在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之前,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保费代收代付资金结算账户。甲方如拖欠乙方保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所拖欠保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每日)。甲方拖欠应付的乙方费用累计达30日,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索应收款项及违约金的权利。

  (四)甲、乙双方应建立网点日常的代理业务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保费收取金额及支付手续费金额。

  (五)乙方如拖欠甲方代理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为所拖欠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万分之二(每日)。乙方拖欠应付的甲方费用达30日,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索应收款项及滞纳金的权利。(去掉这段话)

  (六)如因乙方电脑系统故障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的,乙方应主动通知甲方,并于故障排除后及时划账,由此原因产生的延误不计算违约金。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的授权范围,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不得越权代理及私自转让代理权。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越权代理或私自转让代理权,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已收保险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且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2、甲方代理的各种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对投保方做出任何除保险条款之外的承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建立业务台账,逐笔列明保险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业务单证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和使用。

  5、甲、乙双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相互提供的重要凭证(如客户资料、投保单、承保单等)均应指定专人管理,在交接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签收制度,并有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签字盖章确认(双方需互送签字样本备查),双方定期进行核对。发生遗失或泄密情况,由责任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署后, 乙方负责将双方合作事项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乙方应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向甲方出具《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办业务所需的各类保险条款、业务单证、业务流程、宣传资料和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开展有关业务宣传和促销活动。

  5、宣传资料管理

  5.1甲方各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乙方总公司或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甲乙双方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5.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甲方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甲方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6、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且培训内容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培训的内容包括:代理产品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每人每年接受面授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36小时,培训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乙方负责甲方所代理保险产品的核保、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授权甲方出单)和保险理赔,并解答客户对各类险种产生的疑问。

  8、乙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所代理销售的乙方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并配合甲方共同解决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或理赔责任引起的纠纷,对于客户投诉,尽量在网点解决好,如不能现场解决甲、乙双方应安排专人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投诉。

  9、甲方所代理乙方的险种如需变更或中止,乙方应在该险种变更或中止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遇不可抗力(如保监会突然中止乙方险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双方达成共识后可相应修改本合同附件。

  10、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提取相关保险代理业务数据,以供甲方进行客户数据分析和管理。甲、乙双方应建立联系人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核对业务相关数据。为支持甲方营销统计工作,乙方在次月第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提供有关资料。

  11、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取得的甲方客户资料,不得用作与甲方合作范围之外的用途。

  12、如有客户向甲方要求办理其它售后服务或进行投诉,甲方有义务告知客户乙方的具体联系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客户的售后服务;乙方需依据自身的客户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密条款

  (一)作为双方商业机密,合作双方必须认真做好对对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和其它保密信息的保密工作,各种数据、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和其它保密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者泄露。但我国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或一方根据章程规定向其股东、董事、法律顾问、审计部门必须予以对外披露的情形除外。任何一方若违反本约定,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受损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双方约定不论本合作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三)甲乙双方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有应保密的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宣传资料、条款、费率、投保单证、保险单除外)履行保密义务;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不得将有关保密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泄露给他人;

  3、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

  4、各保密资料的复印件的保存标准应与原件一致;

  5、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其他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及不正当使用;

  6、甲方或乙方因泄露及不正当使用保密资料,特别是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反洗钱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建立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

  (二)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金融产品时,依法采取相应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及其以外的指定受益人,核对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乙方信赖甲方所提供的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身份识别程序。但乙方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三) 甲乙双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双方应积极协助对方对大额可疑交易的调查,并依法向对方提供国家权力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

  (四)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的核对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五) 甲乙双方应依法履行反洗钱保密职责;如依法律规定,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提供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要求的客户资料。

  第九条 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

  (一)甲乙双方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二)甲乙双方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如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乙方总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统一应对话术,并提供给甲方各分支机构用于向客户进行解释安抚工作,并安排专人、提供地点负责处理客户投诉,避免客户聚集和串联,并应积极妥善处理客户纠纷。

  (四)甲方在接到客户咨询或投诉时,其工作人员应耐心接待客户,隔离投诉客户,使用乙方提供的统一话术对客户进行解释安抚工作,并做好客户情况的登记和资料获取工作;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相关责任人,商讨应对措施,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对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并协助乙方妥善处理客户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客户投诉处理进展情况,乙方应定期将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告知甲方。

  (六)甲乙双方应急处理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非经双方总公司同意,双方分支机构均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各自对自身责任所致的差错负责。造成客户损失的,甲乙双方界定责任原因所属,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期限、变更、终止和修订

  (一)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代理手续费费率、资金结算以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每年进行修订或变更,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要求继续代理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险业务,需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时向乙方提交出面申请,乙方对此以书面方式予以同意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四)本协议的修改或者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并经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如有变更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五)协议终止

  1、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1.2甲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续展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

  2、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

  3、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未书面答复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若因我国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发生改变而影响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双方应按本协议的宗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对受影响的条款及时予以修订,以消除或尽量减少有关规定的改变对执行该等条款带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貮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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