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户口就辞职,行吗?

2018/08/24 11:02:17 查看427次 来源:郑爱利律师

  近年来,随着北京落户政策的扎紧,不少就业人员为了解决户口,选择了暂居“篱下”的就业政策,待到办好落户,辞职走人。为了限制拿完户口就走人,用人单位往往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希望能以此留人。但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真的需要赔偿违约金吗?今天,嘉安律师郑爱利主任给您详细分析。

  【案例介绍】

  案例1:

  2013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双方在2013年8月14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为王某办理北京户籍,而王某需在A公司服务至少五年。公司为王某办理完毕北京户籍落户后,王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于2015年4月27日以个人原因提请离职。因此,A公司主张王某应当赔偿其因离职而造成的损失432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科技公司与王某签署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原因并非原告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而是解决北京户口,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王某无需支付给科技公司43200元。

  案例2:

  宏天科技公司为吸引人才,承诺解决北京户口。落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张先生即以个人发展与公司规划不匹配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张先生浪费了其公司用来吸引人才的有限的户籍指标,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宏天科技公司为张先生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张先生应在科技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先生虽主张被迫签订协议,但未能就存在胁迫情形提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先生在落户手续完成后不久即提出辞职,有违协议约定,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科技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应向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

  案例3:

  尤某在进入国有企业工作后,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籍,但是尤某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给该国企造成极大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尤某在其公司办理了北京户籍后,仅在其公司处工作不满一年就主动辞职,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此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致使此公司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此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尤某突然提前辞职,且未遵守合同解除预告期的法定程序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此科技公司,不但使此该公司未能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无法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造成了生产经营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新员工培训成本、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等,尤某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本院根据尤某未满服务期及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尤某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嘉安释法】

  1、 约定的违约金有效吗?

  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企业无计可施了呢?近日在北京地区出现的案例2以及案例3里,印证了一个可行方案,那便是不以违约金约束,而是以赔偿金约束。

  2、违约金与赔偿金有何区别?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离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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