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究竟有没有单位?

2022/04/21 16:24:49 查看1264次 来源:吴国公律师

事情要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8年10月4日晚上,小蒙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的过程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的小蒙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受的是“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然而,后面发生的事情远远超过了小蒙的预期小蒙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小蒙究竟有没有“单位”?毕竟,他没有和任何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再看看银行账户流水,发工资的是个人账户,而且这个人小蒙还不认识,陷入迷雾的他回忆起自己的就业过程。原来,小蒙是在幸福路步行街外卖骑手的送餐箱上看到一家叫云霆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通过后正式上岗的。他每天先到位于步行街的站点开会,之后等待平台或人工派单,日常工作服与餐箱均由云霆公司提供,上面印有“美团专送”字样。电瓶车得自己买,车上需按照云霆公司要求,贴好“美团专送”的标志和编号,而且云霆公司还给小蒙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想到这里,小蒙觉得云霆公司应该是自己的用人单位。2019年5月5日,小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作出确认小蒙与云霆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云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0年5月11日,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诉讼中,云霆公司称其是美团外卖的配送服务商,小蒙所说的站点就是由其经营的。但是,根据云霆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云霆公司是“发活方”,小蒙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才是“接活方”,云霆公司与小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因为小蒙已经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肯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云霆公司与小蒙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只是两个用工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首先,根据本案中云霆公司提交的其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可以证明云霆公司与平台公司就幸福路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达成协议,由云霆公司使用平台外卖品牌,而小蒙系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故其提供的劳动属云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其次,为小蒙发放过工资的个人与云霆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云霆公司也为小蒙交纳了雇主责任保险;再次,小蒙提供的平台骑手APP中的相关内容可以反映云霆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因此云霆公司与小蒙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云霆公司主张小蒙已成立个体工商户,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云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体工商户与其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系在小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也不影响小蒙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苏州劳动法庭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云霆公司与小蒙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心得:苏州劳动法庭法官 朱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可以说是最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类型。所以在刚拿到小蒙这个案件的时候,办了多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我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即将见识平台经济大背景下又一新型用工模式的诞生,而且这种模式还将使劳动关系的确认陷入法律上的困境。外卖,改变了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便利的背后,是无数外卖小哥们风雨无阻的劳苦奔波。然而,外卖行业由于体量大、范围广、从业人员多,各大APP平台、配送公司、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往往会出现配套合作、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情况。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对“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同样带来极大挑战,进而导致此类群体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在我之前碰到的外卖小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是:外卖小哥到底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平台通常采用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模式将这些经营业务分配出去,甚至出现外卖小哥在某平台接单,给他发工资的是A公司,给他买保险的是B公司,平时管理他的站点又是C公司在运营,导致多家公司都和外卖小哥存在用工牵连。根据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附属性的角度进行审查,一般能够对外卖小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综合判断。

但是,本案中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这种新的用工模式来了一招“釜底抽薪”,把外卖小哥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经营主体,不再是自然人,便直接丧失了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讨论劳动关系的问题似乎已不再有意义了。我陷入了纠结当中,因为从小蒙提供的证据来看,他虽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送餐工作,看似工作时间、地点灵活不固定,但从他每天都要开早会、去集中的网点、穿统一的工作服、在外卖APP上打卡等诸多环节中,都能看出云霆公司对他的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别无二致。难道仅仅因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了?那小蒙的劳动权益又怎么保障呢?我仔细观看了小蒙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材料,发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中并没有小蒙的签字确认,通过询问小蒙,也发现他在使用“好活”平台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完全是依据云霆公司要求,按照“好活”APP引导,通过签订大量电子格式合同,注册成为了个体工商户,就这样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据小蒙陈述,他在注册时喊的口号“用‘好活’,好生活,我是小蒙,来自甘肃,我为‘双创’点赞”,是云霆公司给他们外卖员统一注册“好活”APP发工资时让他们说的一句话,他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在了解了小蒙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细节后,我作出了判断,这并非小蒙有意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而完全是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来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我意识到,对待这个案件必须要“刺破面纱”,不能仅以主体资格为由就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小蒙提供的证据来看,云霆公司对他实施考勤、派单等管理行为,他与云霆公司之间实际上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两者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是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加之,小蒙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时间也晚于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就是说并非云霆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所谓“合同”的实际履行结果。所以本案经过合议庭讨论,依法认定小蒙与云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今后可能还会有越来越多新的用工模式出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案情会千变万化,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作为法官,我们要做的就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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