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形成的遗嘱是否有效?

2022/04/22 13:29:02 查看1108次 来源:吴云秀律师

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形成的遗嘱是否有效?

【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案件事实

与前夫生育三子,分别为宋某6、宋某7、宋某8。1995年3月17日王与宋结婚,生育二子四女,分别为宋XX、宋某4、宋某1、宋某2、宋XX、宋某5。宋某6、宋某7、宋某8与宋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宋WL、宋某4、宋某1、宋某2、宋XX、宋某5与王未形成抚养关系。王2014年5月13日去世,宋某2016年8月7日去世。宋WL与林雪艳生育一子宋某3,宋WL2011年去世。301号房屋登记在宋某名下,系王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6月27日,王宋某共同立自书遗嘱,记载:“王因有病,近处无人,百年之后,房产58.17平方米三分之一给宋某4,继承理由都住的太远,不能及时到来,另有三分之一房是宋某5的,剩下三分之一房子由他们六个子女所分。和义一区13楼2门301号。王某宋某2013.6.27日。”

【判决结果】

王某、宋某于2013年6月27日立自书遗嘱,遗嘱由王某、宋某亲笔书写,签名及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301号房屋系王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宋某去世后,依照二人的遗嘱,##号房屋由宋某4继承三分之一,宋某5继承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一由宋某3、宋某4、宋某1、宋某2、宋WL、宋某5继承。

【律师点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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