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结婚证,彩礼还退吗

2022/04/22 15:40:34 查看1915次 来源:薛敬阔律师

今天这期案例,我们聚焦一起离婚纠纷。这起案件中,双方属于军婚,男方系一名在外地服役的军人。2019年8月双方订婚,男方给予女方彩礼68000元及见面礼。6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因系军人仅在假期内回家探亲,与女方共同居住,女方在离婚前则在婚房内居住。2020年7月,男方因感情不和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等,女方同意离婚,但彩礼不同意返还,那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我们一起看一下这起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王某与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2日按民间习俗订婚时给付金某彩礼68000元及见面礼等。2019年8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原定2020年1月2日举办结婚典礼,因王某摔伤入住医院治疗以及出现疫情等,婚礼未如期举办。2020年4月初,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各自与对方家人间亦出现摩擦,导致决定不再举办结婚典礼并开始谈及离婚问题,但对彩礼等返还事宜发生争议。

另查明,双方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起相处情况如下:2019年8月7日登记结婚,一起居住三天后,王某2019年8月10日返回驻地2019年10月21日王某休假回老家,双方在位于某区的婚房内居住,至2019年11月10日王某假期结束返回外地2019年12月19日王某受伤住院,期间金某曾前往外地探望,后金某于2020年1月4日返宁。又查明,王某系现役军人,现在外地某部队服役,其所在部队规定已婚人士一年内正常休假天数为45天,可以分三次休,请假期间可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实际休假天数近60天。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金某自愿缔结婚姻关系,但不注重沟通方式因琐事产生矛盾,现王某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同意离婚,对王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主张双方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问题,共同生活的实质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和风险、共创美好生活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并在主观上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王某、金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分居两地致相处时间有限,与王某异地服役等因素亦有关。考虑王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双方结婚时间不满一年,酌情返还彩礼。金某举证能够证实为准备结婚进行了相关支出,但部分采购金额较大超出必要范围,或将日常花费计入彩礼不符合习俗,考虑所购首饰与衣物多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宜返还实物。综合上述情形,对王某给付金某的彩礼68000元,酌情确定为金某向王某返还40800元。王某诉求的73400元中包含订婚时给付被告的改口费2000元、见面礼2400元以及价值1000元的礼品,要求同时返还上述花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主张婚前与婚后曾多次给金某转账,为此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账单及其明细表与金某提的微信转账明细(2019年12月24日22:09分)相印证,可见王某、金某之间互有现金转账往来。关于婚前转账部分,王某主张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与本案离婚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婚后转账部分,王某、金某在该阶段互转数额大致相当,另王某陈述存在通过金某代偿案外人债务情形;因此,王某要求金某返还交由其保管现金49508元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准予王某与金某离婚;二、金某向王某返还彩礼40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王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后金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不应当向王某返还彩礼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当庭陈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金某、王某因疫情等原因虽未举办结婚典礼,但双方于2019年8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居住三天,后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0日在一起共同居住,王某在外地受伤住院期间金某还曾前往外地探望,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陈述王某每月收入10000元以上,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但是,考虑本案双方登记结婚至起诉离婚,时间不满一年,婚后分居两地致共同居住生活时间有限,王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应予以适当酌情返还。综合上述情形,对王某给付金某的彩礼68000元,酌情确定金某向王某返还20800元更为适当。改判上诉人金某向被上诉人王某返还彩礼20800元。

以案释法:

通过本案,涉及了为了缔结婚姻,给付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或者离婚,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返还彩礼情形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实判例中,有些情形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有时法院为了权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维护公平、正义,往往也会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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