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怎么办?——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018/08/26 23:18:00 查看576次 来源:张琪律师

  一、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会产生什么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会产生两个后果。第一,产生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第二,如果发生职工工伤,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该条文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

  二、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单位承担的新发生的费用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除补缴前发生的费用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可见,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不仅需要承担补缴前发生的费用,还要额外多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如果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却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穷尽救济途径后,仍然无法获得赔偿或无法全部获得赔偿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及条件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一种是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另一种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以上两种情行,即单位未参保的工伤待遇和第三人侵权情形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又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可以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本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实践中,申请人通常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用人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终本裁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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