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小区德牧伤人事件,被狗咬伤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2018/08/27 11:22:02 查看151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成华小区德牧伤人事件,被狗咬伤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2018年8月11日9时许,成华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称:“一小区内一名男孩被狗咬伤。民警赶至后迅速带离伤人犬只,并与现场群众一同将男孩送医院救治。目前,该男孩伤情平稳。经依法调查取证,现查明赵某某违规饲养的烈性犬在小区敞放中将该男孩两次扑咬致伤。”

  8月13日,成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一公布,该事件立刻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引人热议。

  成都遛狗不牵狗绳虽违反规定 但无直接配套的处罚

  在成都,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但是遗憾的是该条例并没有像《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那样,直接规定对遛犬不拴犬绳的犬主处以相应的罚款,所以在无事故发生的时候,人们对犬主遛狗不拴犬绳的行为大多只能进行规劝,其效果不甚理想。

  出了伤人事故 被咬伤者可主张哪些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至80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以上规定,被咬伤人可以要求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赔偿相应医疗费、护理费、因此发生的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等,另外被咬者构成伤残的,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

  相关案例

  2017年9月28日17时许,王某步行至自家小区南门口,徐某遛狗(未拴牵)同时至此,小狗突然冲至王某的面前咬人,王某自卫踢狗一脚。徐某见状使用矿泉水瓶砸了王某一下,王某还击徐某的左脸一拳和一个耳光。后双方开始互相撕扯,小狗见状冲上前朝王某的脚踝处撕咬,后经报警处理被分开,冲突致徐某手背流血,王某未见明显伤情。2017年9月29日-10月29日,王某先后五次到淮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共支付注射费用352元,由于索赔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自己因被狗咬及咬后的隐患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纠纷的起因是徐某未按规定拴牵引绳遛狗,小狗袭人,王某出于防卫踢狗一脚,双方为此从言语到身体冲突,期间徐某先行动手,被王某反击致伤,小狗见状又上前咬人,但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予制止,对此应认定徐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在遇袭后,未采取报警处理的合理方式,而选择暴力手段私力解决,对徐某进行殴打,遭到小狗再次袭击,对自身损害后果的造成亦应自负一定责任。所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徐某承担50%赔偿责任,剩余50%责任由王某自负。

  对于王某主张因被狗咬存在30年安全潜伏期,要求徐某赔偿隐患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王某在遭遇小狗袭击之后次日即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注射,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存在其他损失,其主张30年潜伏期赔偿其他隐患损失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王某因被小狗袭击,确实受到一定程度惊吓,但精神损害后果并未到严重程度,故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上列损失352元,由徐某赔偿其中50%即176元,剩余一半损失由王某自负,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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