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2022/04/26 10:42:08 查看1433次 来源:郑云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较于原《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但哪些情形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尚无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有这样一段描述(P332):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作列举式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人民司法》上发表的文章,列举了以下几种重大过错: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然不构成重婚或婚外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2、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男方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大过错; 3、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

    上述内容供各位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在此,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尽可能作出列举式规定,这样更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删除了“有配偶者”,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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