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真英雄还是真敲诈?

2022/04/27 16:12:43 查看1233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在一文中提到,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

但近日,邵某网购了3份扣肉,后以集体名义又买了150份扣肉,之后以“三无产品”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起诉经营者王女士,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这件事引起很大争议,大多数都站在商家这一边的,觉得买家是职业打假人,专钻法律空子,坑老人不道德。


关于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惩罚性赔偿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打假,原本属于正义之举,充满着社会正能量。但是自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他们有的为了敛财,能光明正大地披着维护正义的外衣,屡钻法律的漏洞,几乎是干上了类似于敲诈勒索的勾当。

也许假借打假之名,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的打假人仅仅只是少数个例,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多次触碰社会道德底线,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所不齿。

无论是否能得逞,职业打假人都在浪费着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对民间打假人合法性地位进行保留的同时,不能让怀揣不良企图的职业打假人敛财目的达成。应该适当约束并规范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为,对假借打假之名敛财者适当管制,对恶意打假行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