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交通事故中雇员与雇主举证分配及责任承担问题

2018/08/28 18:35:10 查看159次 来源:刘朋律师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该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了保证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规定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显然在于雇主。

  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侵权行为发生于工作场所,雇主作为工作的组织者具有较高的举证能力,但本文重点探讨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雇主举证责任的能力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判定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一般的结论为雇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一、交通事故书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结果并不能成为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雇员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据。首先,法律依据不同,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判断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的审理要求;其次,适用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双方,是对于双方责任的划分,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属于雇员和雇主之间内部的责任划分及承担;再次,目的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目的就是划分交通事故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至于责任方在该次事故中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做评价。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起到反映事故发生事实及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反映双方事故责任的作用,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予以确定,不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结果作为判断雇员故意或过失的依据。

  二、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关键在于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雇员承担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是交警部门依据道交法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涉及对于事故双方行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定,因此需要法院进行认定,但因为法院并不参与事故发生时的材料收集及认定处理,所以法院判定过失还需要结合交警部门行为的事故资料中关于事故相关事实的表述来进行综合认定,如雇员属于酒驾或者因雇员逃逸导致保险不予赔偿等情形,可以认定雇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因为雇主提供的车辆不合适、所承载的货物超载等原因,则不属于雇员的责任,因此在进行责任判断是,不应该依据最终的责任认定,而需要回归最初事故发生时双方的状态及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雇员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属于雇主提供的车辆、货物等原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显然雇员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事故原因无法进行判断的情况下,雇员承担责任的,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由雇员进行举证。一般的交通事故都会形成相关的调查资料,法院可以依据这些调查资料对于事故进行基本的还原,对事故双方的过失承担进行判断,但对于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或者事故双方私下协商达成的责任认定往往没有相关的事故资料,如果此时还要求雇主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全部举证责任,雇主将很难完成。首先,雇主并不是事故的当事人,大部分情况并不在事故现场,其无法了解事故发生时双方的状态;其次,雇主作为案外人不能参与到事故处理的过程,无法向事故认定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无法决定是否进行事故的调解及事故责任的自认、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提出相关异议,一旦事故双方串通,将使雇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再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属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其认定标准是充分考虑事故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评价。因此,无论从举证责任还是举证能力上讲,在雇主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雇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雇员,由雇员进行说明或举证,证明其承担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因为其他原因。

  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员权益的保护导致法院过分苛求雇主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但雇主并不是事故的参与者,甚至到一方起诉时才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客观上无法完成举证义务,且存在着交通事故双方串通损害雇主合法权益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应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判断,适当的分配举证责任,达到雇员雇主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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