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04/28 15:31:01 查看8985次 来源:郑云律师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这些超标非机动车能否被视为机动车就有了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三轮车的危险性已经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自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答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前,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且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做扩大解释,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是从道路行政管理来看,国家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对于非机动车无明确规定。

      三是从普通百姓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与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要求更高,不仅要求其知道自己是在驾驶的事实,还要求其知道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但是老百姓购买电动自行车一方面是因为方便,另一方面就是因为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像机动车那样考证、挂牌、交保险等,当有些电动自行车超标时,老百姓仍然不认为其是机动车。即老百姓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四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社会效果不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出现,责任并不完全在于驾驶人,由于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监管不严,部分厂家钻法律空子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大多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的买卖、上路无需上牌、发证,无驾驶证资格要求。如果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要作为机动车来管理的情况下,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后果,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司法具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如何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及其行为人,也许首先是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是行政部门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这样,在事实发生后,才能有法可依,将其纳入刑事调整的范畴,否则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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