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否认合同效力的三种途径无效、撤销与解除

2018/08/28 18:36:41 查看173次 来源:刘朋律师

  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合同争议纠纷中双方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认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分配及是否继续履行的重要标准,因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往往成为双方诉讼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虽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的效力评价标准及相应情形的认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争议的复杂性结合实践中所遇到的关于合同效力的错误表述和主张,针对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情形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整理。

  一、关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对于合同最严厉的认定,其违反了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该无效是自该合同成立之时就处于无效状态,且该无效既可以以整个合同为评价认定标准也可以也部分条款作为评价认定主体,即存在着部分无效而其他部分有效的情况。其主要无效的标准主要分为三类:

  (一)违背了双方协商、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的表示,未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者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已经失去了合同成立的基础,所达成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十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等都是未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无效的情形,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来隐藏另外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表面的虚假意思并不当然无效,需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严重违背基本交易秩序、损害基本交易安全的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明确约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也是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重要的判断标准,但是该条款适用门槛较高且举证较为困难,因此在实践中法院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判定合同无效的较少。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法律效力性强制性审查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定已经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扩大至司法解释。如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未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违背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外汇投资的无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所购买房屋没有获得房屋预售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租赁房屋未获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等等。

  二、关于合同撤销。合同撤销相较于合同无效对于合同的效力评价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或者一定的条件成立之前,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合同,如果选择撤销则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权利义务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如果选择承认合同效力,则该合同自始有效。

  (一)权利存在瑕疵的撤销,包括针对《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之外的民事活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等等。

  (二)违背了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基于自身权利处分的撤销,民事活动主体在进行民事交易活动中拥有一定的反悔权,只要该反悔权不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如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约的撤销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的撤销等等。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或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解除已经生效或履行的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失效,且合同解除不存在部分解除的情况。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包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在合同中约定日后在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之时双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法定情形解除,主要的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综上,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虽然容易理解,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不能导致较难予以认定,故对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撤销及解除情形进行梳理,有利于一方在诉讼之前明析所处的情形,明确否认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更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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