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如何从对方证据中寻找抗辩点

2018/08/28 18:37:15 查看915次 来源:刘朋律师

  诉讼中举证质证的过程本身就是利用书面的证据来反映之前所发生的客观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绝对的,但反映的客观事实却是相对的,即不同的证据可能反映出不同的事实,因此证据的收集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

  证据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多角度的去反驳对方的证据,而如果可以利用对方提交的证据来佐证我方的观点,或者利用对方证据之间的矛盾来打掉对方的证据体系,则说服力更高,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一、审查证据的形式之间是否有矛盾,这主要审查的是的对方证据的合法性。首要的审查方向为证据的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能是违法取证,也不能将双方在调解中形成的自认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是否属于相关的职权范围,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有不同的分工,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形成的资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次,审查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尤其在材料众多且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如果可以抓住其中一个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的情况,极有可能推翻对方整个证据体系,取得意想不到的代理效果。

  二、审查证据的内容之间是否有矛盾,这主要审查的是的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对该部分尤其应该重点审查争议或事件刚出现之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与之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材料之间的矛盾点,如笔者在承办一起工伤案件中,对方提交了病历来主张相关的花费情况,但是根据该住院病历上所记载的住院时间、当事人病情描述等都与对方所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诉称的事实不符,后来该案被移送至公安侦查,最终确定为对方当事人下班到家后受伤,为了获得赔偿住院后想到利用交通事故来骗取工伤赔偿,补报了交通事故形成事故认定书。因此在进行证据审核时,应该特别重视事件发生之初形成的书面材料,因为只要不是预先图谋,在事件刚发生时,首要目的是解决问题或者治病救人,并不是想通过日后的诉讼程序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事件或争议发生之初的材料往往是最接近事实的材料,也是判断对方诉求是否存在偏差的重要依据。

  三、审查证据的时间节点是否有矛盾,这主要审查的是的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这点主要的是针对对方出具的证人证言来讲,包括该证据出具之时该主体是否成立、该证据描述事实是否与对方陈述事实向一致等,如在某盈余分配案件中,对方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时间早于涉案公司的成立时间;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方提交的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与其当庭陈述的居住时间存在严重不符,这些基本的常识性矛盾都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区别于一般的证据抗辩,对于对方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找到对方证据的矛盾点,攻破对方的证据链,使对方无法自圆其说,降低法院对其信任度,获得良好的庭审及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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