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引产后大出血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三)

2022/04/29 15:44:10 查看1241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孕妇引产后大出血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三)

   本案所涉及的药物米非司酮是一种常见的妇产科处方药,具有终止早孕、抗着床、诱导月经和促进宫颈成熟的作用,主要用于无防护性性生活或者避孕失败后72小时内的紧急避孕、重度症状的子宫肌瘤的术前治疗、终止7周内的宫内妊娠等。药品说明书中“注意事项”记载:确诊为早孕者,停经时间不应超过49天,孕期越短,效果越好。用本品和前列腺素序贯用药抗早孕时,少数妇女发生不全流产,能引起大量出血,故必须在医师监护下使用,及时进行处理。

   由于医学的发展具有复杂多样性,药品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及非精准性,结合临床经验及患者个体病情的不同,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新《医师法》增加了“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制度”。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师法》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超说明书用药,就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为医师超说明书用药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药品使用中存在意外发现特殊疗效的情况,而药品说明书更新或修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药品的临床使用。因此医疗机构要注重告知义务的履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避免药品安全事故。而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从而促进药品事业的发展及医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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