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有贷款未清偿的按份共有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2022/05/05 09:42:53 查看1124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L男与Z女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月生育一子L12016年10月,Z女因与L男发生争执报警一次。2018年6月,Z女因与L男发生争执再次报警。2018年8月,Z女与L男因家庭矛盾发生揪打,报警一次。2019年11月,L男无意间发现Z女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二人发生争吵,并因此报警两次,经由民警调解,双方事后仍未能和好。2019年12月,L男与Z女二人又因感情问题发生肢体冲突,Z女报警两次,经由民警调解,双方表示互不追究对方责任。2019年12月23日,L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2020年4月14日,经由法院调解,L男撤回起诉。此后,L男时常与Z女在微信聊天时互相辱骂,二人并未分居。Z女发现L男于2021年1月、2月向他人分别微信转账5000元、1314元。2021年6月16日,L男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受诉法院组织开庭之前,L男因认为Z女经常外出过夜,遂将家中橱柜、落地窗玻璃、沙发、电扇等物品砸坏。

2016年5月,L男与Z女购得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9.99㎡),首付15.5万元,贷款60万元。2018年11月21日,L男与Z女就婚后购买的该套房屋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共有形式一栏勾选“按份共有”,并载明Z女占70%,L男占30%。

【审理情况】L男在庭审中认为,其在购房后一直偿还银行贷款,Z女并未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且房屋内的物品均系自己购置的,故双方应按照各半的分割原则处理房产。本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1.L男与Z女离婚。2.婚生子L1L男抚养,Z女一次性支付L1至独立生活时止的生活费10万元,L1的教育费、医疗费由L男与Z女凭票各半承担;Z女每月可探望L12次。3.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含装修、家具、家电、辅助设施)归L男所有,该房屋所涉贷款由L男负责偿还,L男支付Z女房屋分割款90万元(扣除Z女支付的生活费10万元后,L男还需支付房屋分割款80万元),L男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待前述款项付清且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Z女于7日内协助L男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L男承担。4.其余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处理。

【律师分析】在L男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就婚生子L1的抚养问题亦不存在争议,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一事争议较大,最终经受诉法院组织调解后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涉及尚有贷款未清偿的房屋分割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不禁止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受诉法院则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贷款偿还完毕后,由当事人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案情来看,如L男与Z女就房屋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受诉法院在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时,则不对房屋的分割进行判决,须由L男或者Z女在该套房屋的贷款清偿完毕后另行起诉。而与此同时,该套房屋上的贷款则仍由L男与Z女向银行承担连带债务。至于在共有人内部,则不排除按照份额承担债务的可能性。本案中,L男关于房屋按照各半分割的方式处理的主张无法实现,最显见的原因是,Z女并未与L男关于房屋各半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L男与Z女婚后购房时,完全基于自愿,选择分别占房屋30%和70%的份额共有,即便在该套房屋上的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后再行分割,那么双方依然按照前述按份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关于婚内购置家具、家电又被一方毁损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婚内购置的家具、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采取了约定财产制),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哪一方花钱购买的即归该方所有。夫妻一方因情感纠葛便拿夫妻共同财产“撒气”,实非明智之举。毁损共同财产的一方坚持认为自己买的东西可以随便砸,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只落得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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