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一)

2022/05/05 18:02:14 查看70602次 来源:吴洪轩律师

婚姻家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一)

1、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些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怎么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怎么算?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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