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发恶性犯罪事件,滴滴平台应担起什么责任?

2018/08/31 10:46:12 查看160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频发恶性犯罪事件,滴滴平台应担起什么责任?

  继上次21岁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事件之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滴滴顺风车再一次爆发恶性犯罪事件。8月24日,温州乐清一女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据警方通报,该女孩20岁,已经遇害,滴滴司机在乐清一处山上落网。26日凌晨,温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通报了核查情况。

  事件始末

  8月24日16时22分,被害人的永嘉朋友朱某某到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案,称其朋友赵某某13时许从乐清乘坐一辆顺风车出发来永嘉上塘,但是期间赵某某电话关机失联且未到永嘉;同时朱某某称此前已与滴滴平台客服联系,客服称1小时内回复。民警随即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询赵某某轨迹,并通过自己手机拨打赵某某手机号码但显示已关机。

  16时41分许,该所民警利用朱某某手机与滴滴客服沟通,在表明警察身份后希望向滴滴客服了解更多关于赵某某所乘坐的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滴滴客服回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

  17时13分许,滴滴客服向该所民警反馈称赵某某在13时许预约了顺风车后已于14时10分许将订单取消,并未上车。民警质疑上车后还可以在中途取消订单,再次提出要求了解该顺风车司机联系号码或车牌号码以便于联系,未果。

  17时32分,报案人朱某某向民警反映情况称,其另一个朋友在微信上有收到赵某某发出的求救信息,该所民警即通过朱某某手机与赵某某家人取得联系,得知其家属已在乐清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及时联系乐清当地接待民警,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工作。

  17时44分许,在确定乐清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后,朱某某离开上塘派出所。

  经查,在当日16时22分之前,永嘉、乐清警方未收到针对此案的电话或来人报警,对于网传“亲友接到女生求救后马上报警,警方说没有车牌号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一事,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存在此情况。

  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受害人家属向乐清虹桥派出所报警其女儿失联,经初步了解后,民警于17时36分用接警电话与滴滴平台进行联系,平台客服称需3至4小时提供查询结果,民警表示情况紧急后,滴滴公司同意加急处理。

  17时49分,滴滴公司回电称需要提供介绍信以及两名民警的警官证等手续,后民警于18时04分通过邮件发送至滴滴公司。

  18时13分,乐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车牌号为川A31J0Z)及驾驶员信息。

  乐清市局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机制,抽调刑侦、刑事技术、相关派出所等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全方位寻找调查,并向温州市局提请支持。鉴于该滴滴司机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布控,经合成作战,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并于25日上午9时在永嘉县峙口村查获车牌号为川A31J0Z的作案车辆。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24日1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将受害人带至淡溪镇杨林线山路时,对受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并用匕首刺其颈部,致大量出血,随后将受害人抛在道路护栏外的悬崖下,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初步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右颈部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鉴于案情重大,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侦查办案中。

  案件具体经过被警方爆出之后,滴滴公司再度沦为民众口诛笔伐的声讨对象,不过这并不委屈滴滴公司,一个在收到乘客求救信号仍然视若无睹机械回复、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拖沓向警方提供信息、在几次三番发生此类恶性事件之后依旧不知采取措施防范和悔改的企业,无论它曾经为这个社会提供了多少便捷,它的“恶”也不可能被大家包容和原谅。

  问责1:拖延不积极配合警方提供嫌疑人信息,滴滴该当何罪?

  这个问题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和警察执法权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警察搜查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比如:“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在一些时候,公民的隐私权固然需要保护,但是面对那些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其隐私权根本不可以对抗警察的执法权,并且在一些特定的危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安全或挽救他人的生命,警方的执法权可以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的介入,所以在此事件中,滴滴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及时告知警方涉案司机的具体信息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滴滴方将因未履行安全义务将导致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严厉的行政责任。

  问责二:不及时对乘客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对乘客的安全保护义务该当何罪?

  滴滴旗下运营的顺风车为公众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以及运输服务,它提供的仅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和匹配服务看,而非承运服务。也就是说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如果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滴滴平台即会在两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所以滴滴本身并不属于承运人,只是担当“居间人”的角色,因此必然的滴滴平台对顺风车的信息审核义务不会像法律规定的网约车的那样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出了事情之后,滴滴便可以摘清自己全身而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有限责任:

  1、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2、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事件中,该案案发前就有乘客进行过投诉,但是滴滴平台却对此进行了忽略处理,在案发时,面对受害人朋友发出的求救,滴滴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所以滴滴公司根本未尽到相应义务,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该次事件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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