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机自动吐钞,私自据为己有会怎样?

2018/08/31 10:47:24 查看139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取款机自动吐钞,私自据为己有会怎样?

  出门取钱遇到ATM机自动吐钱?以为天上掉馅饼?小编告诉你千万别一时贪念心起私吞钞票,否则数额小会受到行政处罚,数额大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谈起ATM机出故障自动吐钞这种事情,不得不提的就数当年的“许霆案”了。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取款机自动吐钞,私自据为己有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1、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

  (1)盗窃罪

  如果在取钱过程中,行为人由于ATM机故障取100吐1000,出于贪念继续操作取钱,那么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并且属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侵占罪

  如果是行为人在准备取钱时ATM故障自动吐钱,而行为人又擅自将吐出来的钱拿走了的,往往会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应当将其归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银行有权要求行为人将钱款返还,如果行为人拒不返还银行且数额较大,就会构成侵占罪,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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