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

2018/08/31 18:17:59 查看259次 来源:李金贵律师

  基本案情

  曹某和李某于21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定亲后于2012年12月30日举办了结婚仪式,曹某家于婚礼当天给付李某9600元开门红钱。李某家也举行了结婚仪式,并购置了部分电器、家具以及生活用品作为陪嫁物品送至曹某家里。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4日领取结婚证。

  不料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因曹某工作问题造成矛盾激化,致使双方并未按照约定的吉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3年2月28日,李某以非婚计划外怀孕为由,在街道卫生院做了做了终止妊娠引产手术,引产时孕龄为21周+4天。

  此前,曹某分两次共计支付人民币151685元,购买了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李某名下。2013年3月份,李某以1108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了第三人王某。

  曹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金器首饰、开门红钱以及购车款共计183392元。李某认为双方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彩礼,而且自己没有收到过曹某的金器和首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福克斯轿车不属于彩礼。

  案件焦点

  福克斯轿车是否属于彩礼,以及如何确定需要返还彩礼的比例。

  裁判要点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并通过媒人转交给付的较大数额财物,具有以下特点:

  (1)、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2)、给付时间一般是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在登记结婚前后,也有绝大多数发生在结婚仪式上;

  (3)、具体数额一般需要由媒人从中斡旋确定,通常是在媒人与亲友的见证下完成交付。

  本案中,登记在李某名下的福克斯轿车是否属于彩礼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从轿车的购买时间来看,处于双方已经订婚并共同生活期间;从轿车的价值来看,属于数额巨大;从当地风俗来看,有婚前给付彩礼的习惯,且由于当地经济较发达,彩礼价值通常均较高,动辄十几万几十万不等。考虑到本案中曹某家在举行订婚仪式前后未有替他大额金钱支出的情况,应认定该轿车系彩礼。但是,实物彩礼于金钱彩礼不同,其在使用中价值会有所贬损,故如不能返还原物,则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酌情认定需返还价值。

  对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时,需要考虑由何方提出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或者流产、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李某家举办结婚仪式、置办酒席时有所花销,且李某因同居生活而怀孕,在双方确定不可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终止了中期妊娠,对身体和精神均有较大损伤。法官遂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当地村民也普遍反应返还10万左右比较恰当,曹某也表示可以接受,终因李某坚持不同意返还而调解不成。

  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曹某家返还彩礼人民币1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