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

2022/05/11 10:09:20 查看38871次 来源:杨帆律师

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该等出资占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持股期限

本协议所指的委托持股期限暂定为    年,自乙方在                 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之日起算。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               有限公司依据出资额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承担               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或因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等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风险。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甲方认为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配合。

3、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作为受托人,乙方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法律风险。

2、乙方不参与               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转让收益及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在甲方拟向                  有限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无条件的协助及便利。

五、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递交另一方的通知等法律文件,可以选择直接送达或以邮寄方式送达。其中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特快专递等方式寄往另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址,邮寄回执上的邮戳日期之后的第五日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址发生变动时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以本协议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合法送达。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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