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词

2018/09/01 12:18:10 查看470次 来源:宋吉春律师

  赵某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上诉人赵某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还清、证据不足。

  (一)被上诉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在调查中严重失职,没有要求左某提供证据以证明该债务存在,仅凭赵某、宋某1、宋某2关于双方已经结清帐目的证言,就草率地认定双方存在债务纠纷。实际上左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其行为从索债到强拿,再到威胁都存在主观恶意,根本就是无事生非、强拿硬要、撒泼耍赖。但左某对公安局的陈述中却表示自己只是到上诉人家说明帐目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遭到宋家四人的毒打。显而易见,左某的陈述明显是在撒谎,其有意隐瞒了与宋家人撕打等对其不利的情节。被上诉人没有对本案进行全面客观分析,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就认定左某在冲突中未实施打人行为,而是上诉人单方殴打左某。相反,洮南市人民法院则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在(2016)吉08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双方互有撕打行为。所以,被上诉人对双方民间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被上诉人据以行政处罚的证据明显不足。1、上诉人在笔录中承认打了左某两个耳光,并将其手背划伤,其他伤痕不是其造成的。2、左某提供的伤情照片无具体的拍摄时间,在时间上不能证明是与上诉人撕打所致。3、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报告,不能证明左某所受伤害与上诉人殴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左某系2月7日与上诉人发生撕打行为,其后又返回上诉人家闹事,当时未见受伤,其2月8日就医诊治,不排除在其他场合受伤的可能。4、被上诉人认为宋某的手伤形成过程不清楚,不能认定是左某所致。基于同一判定标准,除上诉人自认的打了两个耳光和将手划破外,对左某身体其他伤痕不应认定为上诉人所致。综上,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证据明显不足。

  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一)本案口头传唤违反了法定程序。瓦房镇派出所民警打电话通知上诉人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上诉人到派出所后,询问对方老张家怎么没来时,办案民警却要拘留上诉人。此情节有录音为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办案民警未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而是用电话将上诉人骗到派出所,其行为严重违法。

  (二)告知笔录有违程序,实际上未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治安管理处罚法》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三)公安机关未出示拘留证,就将上诉人送入拘留所,程序严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办案民警将上诉人骗到派出所后,未出示拘留证,未告知上诉人的权利,径直将上诉人送到拘留所,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四)公安机关超期处罚,其处罚决定不成立。《治安管理处罚法》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派出所是2016年2月7日受案,按规定本案最迟在4月10日就应该结案。但公安机关却于2016年5月10号又作出了对上诉人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率原则,超过办案期限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应成立。

  三、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726.90元。

  被上诉人在没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且已经实施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26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损失242.30元×3天=726.90元。

  综上,洮南公(瓦)行罚决字[2016]第3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并应赔偿经济损失726.90元。

  诉讼代理人:宋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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