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举证?

2022/05/16 09:50:38 查看1051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案情回顾】2013年3月,W某入职C公司处从事游玩项目门票销售及检票工作,并与C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起,C公司为W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C公司制定了《制度手册》《服务质量手册》《商业中心工作手册》。《制度手册》中6.6条规定,利用工作之便,私放游客无票入园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扣5个点,不享受绩效奖金且公司有权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15日,C公司组织员工参加上述规章制度的培训。2021年9月30日,W某在岗工作期间放7名游客进入项目游玩,仅登记2名游客支付门票并向C公司提交了该2名游客的门票收入。2021年10月1日,W某在岗工作期间放7名游客进入项目游玩,仅登记3名游客支付门票并向C公司提交了该3名游客的门票收入。C公司2021年9月-10月每日营收登记表显示,经W某签字确认的2021年9月30日和10月1日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元和90元。根据C公司的门票价格规定,14名游客的游玩项目费用应收420元。2021年10月11日,C公司向工会作出《情况说明》,告知其W某在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内容,决定与W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签收回执。2021年10月12日,C公司以W某在工作中违反了劳动纪律内容为由,书面通知W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1日,W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4月25日,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W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正当的用工秩序。诚然,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等方面均能发挥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法律虽规定其应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制定和适当的形式公示(或告知),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正当的合理性,在实务中因裁判者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别,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备正当的合理性,尚需结合具体的案情,充分考虑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实际,以多数人的社会认知予以判别。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预防火灾的发生,职工在岗工作期间不得抽烟。针对抽烟这一行为,究竟是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还是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我们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进行合理判断。在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单位的车间内抽烟,这一行为则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普通企业的独立生活区域抽烟,这一行为则属于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详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第1版,第385-386页)本案中,W某作为负责旅游项目门票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既定的门票销售价格收取游客的款项并如数上交给公司,如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放游客入园游玩,则很有可能滋生腐败问题。因此,C公司将利用工作之便,私放游客无票入园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具有正当的合理性。

    关于应如何举证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须从注意如下几方面因素:第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据此,用人单位应就形成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制作会议记录,交由与会职工签字后保管相关档案。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时,用人单位亦应制作相应的磋商函件,保管相应记录。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用人单位应将已经形成的规章制度通过单位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各类途径向劳动者公示,并留存公示的证据。第三,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将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形成记录并告知劳动者,留存相关证据。第四,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实际,在认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时持慎重态度。第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函告工会。如工会有不同意见反馈的,用人单位应审慎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保留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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