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与婚内赠与

2022/05/17 11:48:44 查看1214次 来源:刘嘉成律师

婚姻关系建立以后,夫妻双方有时会基于某种考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之间财产权属的归属或变动,以为在因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时一定会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但是有时却因未能厘清婚内财产协议与婚内赠与的关系,进而未能及时规避赠与的法律风险,导致婚内财产协议的部分约定无法执行,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规定为夫妻之间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分三种,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但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如果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看出,如果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在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赠与的一方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接受赠与一方财产权益并未得到确实保障。那作为接受赠与一方应如何保障该约定得到切实的保障呢?

第一,可以选择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限制赠与一方的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法院也应予支持。”因此,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赠与一方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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