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借款项,为何不判决丈夫共同归还?

2022/05/17 14:13:06 查看1290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导读






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鲁某、王某夫妻二人,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人民法院审理后仅判决被告鲁某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未判决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这是为何?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鲁某2015年分两笔向其借款现金共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年利率为20%,且2021年3月1日鲁某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被告鲁某出具的《还款保证》载明:现本人尚欠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2015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共计六年利息24万元,合计44万元,承诺用经营收入归还,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原告刘某自述被告鲁某已向其支付利息1万元。
此外,被告王某与被告鲁某于1992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28日双方登记离婚。
审理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实案涉借款系被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鲁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鲁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原告请求按照其与鲁某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自借贷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支持依法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本案所涉借款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所需,被告王某未参与向原告刘某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借款系被告王某、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由被告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是时驳回了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之外,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提示所有债权人,在办理民间借贷过程中,注意及时完善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的手续,防止疏漏防范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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