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如何表述事实和证据?

2018/09/07 10:09:26 查看328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多年来,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主张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这也作为判决书改革的核心目标,促使其不断完善。相比之下,直到2014年高检院要求网上公开不起诉决定书,这种蒙着神秘面纱的文书才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

  然而,打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被隐去了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不起诉决定书,多数已经看不懂事实经过,更无法理解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些不起诉决定书“*”的数量甚至多于文字。

  《我不是药神》的公映,让2014年就已经结案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的不起诉决定书被反复咀嚼分析;广受社会关注的“雷洋案”将邢某的不起诉决定书推上了风口浪尖。

  不起诉决定书,到底应该以怎样的“形态”示人?

  是继续遵照“言多必失,模糊表述”的职业惯例?还是实现其作为具有终局意义的法律文书应有的面貌?

  张军检察长指出,要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新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产品莫过于每一个实现了公平、公正的案件,而且是以看得清楚的方式得以呈现。

  不起诉决定书,作为“产品”的重要载体之一,客观、公正、清晰阐述事实,详尽分析证据,对不起诉结论有力论证,这才是“看得清楚的正义”正确的开启方式。

  高检院2017年7月制发《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不起诉决定书为“应当着重进行说理”的检察法律文书。增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只完善不起诉理由的论证是不够的,事实表述、证据分析才是不起诉理由论证的基础。“事”说清了,“理”自然就明了。

  本文讨论的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与证据表述,仅包括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由于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或者缺失,只表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需要也不能表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我们以高检院不起诉决定书模板及制作说明的要求为依据,对B市2014-2016年制发的5300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实践效果及现实需要,对高检院不起诉决定书模板及制作说明进行分析,指出事实、证据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以期为不起诉理由的论证奠定扎实基础。

  案件事实的表述

  (一)模板对案件事实表述的规定及实践现状

  高检院针对不同种类及同一种类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做了不同规定,实践中对何时表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何时表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执行混乱。如第一类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如表1所示),只有3%的文书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均予以表述,97%的文书只表述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再如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有15%的文书表述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而未表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二)对模板的思考及建议

  犯罪嫌疑人因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无论哪种不起诉决定,实质都否定了侦查机关认定的结论,因此,三种类型不起诉决定书都应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给予回应。

  以第二类绝对不起诉为例,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法律特殊规定而认定其不按照犯罪处理,探究高检院作出如表1所示规定的原意,高检院默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认为无需摘录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但实践中可能出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看似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罪名的认定,对事实表述的侧重点也会随之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只有通过对比才能发现,这种对比也恰恰是不起诉说理的关键。

  以李某某抢夺案为例,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按照模板要求,只需列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TC5**的出租汽车,在本市**区***桥西农业银行门口,趁被害人蒋某某下车取钱之机,开车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车内抵押给其的背包带走,包内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行车记录仪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6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分析】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是抢夺罪,而不起诉理由只说明其行为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非法律专业人士看到上述表述,会质疑为什么抢夺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实际上,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突出了李某某趁被害人下车取钱、不备之机开车将被害人背包抢走,构成抢夺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为了让李某某相信他只是中途下车取钱,将背包放在车上作为打车费用的抵押,李某某是合法保管背包。同样的事实,因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同,在表述上出现了细微差异,而这一差异直接影响了最终的结论。

  【建议】为便于实践操作及现实需要,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均应先客观摘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再表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由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存疑,只需客观摘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既然是原文客观摘录,即使是概括摘录,行为人的称谓也应当遵照侦查阶段的称谓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为了全文称谓的统一而改为“被不起诉人”。

  (三)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表述本院认定的事实

  刘哲在“起诉书的叙述性”一文中指出“起诉书就是要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不能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做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作为具有终局意义的不起诉决定书,“叙述性”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简洁”是语言表述方式的要求,而非不起诉决定书事实内容表述的要求,“简洁”不是以关键情节的缺失为代价,事实表述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当繁则繁,当简则简”。

  除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外,其他种类不起诉决定书,哪些事实情节应该表述,哪些无需表述,其选择应以是否具有诉讼意义为标准。

  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的侧重点不同。

  第一类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如表1所示),事实情节的表述应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第二类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三类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因没有犯罪事实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不起诉人所为。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事实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主线描述情节,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的特征叙述清楚。

  除了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外,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在表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时,应注意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差异,突出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情节。

  案件事实部分的词语选择应注意客观、平和,不要带有主观推测或者法律判断,表述方式尽量采取精炼的“白描”手法。同一个案件多名行为人,不能混用同一事实表述,可以在概述整体犯罪事实之后,着重表述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

  证据分析

  (一)模板对证据表述的规定及实践现状

  除因无犯罪事实而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外,高检院对不同种类不起诉决定书在证据表述上做了不同要求,但没有细化具体的证据表述方式。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模板要求“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这种表述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单纯罗列证据无法“阐明”犯罪情节的轻重,那么为了达到“阐明”的目的,是否需要列举之后对证据进行分析?模板中没有说明。由于规定上的模糊,我们发现实践中,不表述证据居多,表述证据较少。

  

  (二)对模板的思考及建议

  证据是事实与结论的纽带,事实通过证据的印证得以还原,结论通过证据逻辑的勾连得以呈现。不起诉决定书的性质与起诉书不同,起诉书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钥匙”,后续有庭审中法庭调查环节与之对接,所以起诉书只需简单罗列在案证据名称,不需对其进行分析;不起诉决定书具有终结性意义,单纯的罗列证据名称对事实叙写、结论得出及文书阅读者的理解,均无助益。因此,探究高检院模板设计“原意”,为达到“阐明”的效果,应在罗列证据名称的同时,说明该项或者该组证据的证明内容,以佐证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也为后续论证奠定基础。

  证据表述的方式、所列证据的侧重点,应当结合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原因有所区分。

  【建议】承接前文分析,我们建议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均应表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因此,证据的罗列及证明内容的表述,应当以“还原事实”为标准,事实中每个情节都需相应证据印证,同时为后续论证奠定基础,证据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单独表述,也可以分组表述,表述的顺序不必拘泥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排序组合;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由于不存在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因此,不需罗列证据名称,但要在不起诉理由中结合现有证据情况、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的证据疑点等进行论证,以阐明检察机关否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理由。

  结语

  新时代,人民对法治中国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文书是司法决定的载体,文书模板是引导检察官作出承载公平正义决定的“航标”。撰写案件事实,以及分析佐证事实情节的每项证据,都是对承办人内心确认的一种考验。增强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性,一方面便于公开文书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将倒逼检察官在撰写文书的过程中反思证据体系是否严密、不起诉结论是否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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