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2018/09/08 10:01:04 查看1349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工人发生受伤事故后,如果服务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但是对于像一些劳动关系并不明确的,比如说一些建筑,装修行业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并不明朗,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劳务关系也有可能是承包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要结合相关的证据来认定。那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节点是如何来有效确定的呢?

  一般的情况下,发生工伤,是从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天开始计算,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遇到一些不可以抗力的情况,比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原因,则需要等到不可抗力的外部原因消失后才可以重新计算,就是不可抗力的外部原因阻碍的时间是需要剔除出来的。

  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足,工伤认定部门开具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劳动者需要通过仲裁和一审二审漫长的打官司时间,而打官司的时间是可以剔除的,从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内都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宗最新的守时工伤认定案例:

  来自湖南的钟先生于2017年3月某装饰工程公司的监事邹某介绍入职。就职期间,钟先生跟随施工队辗转广东各地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工作,从事电工和木工,平均工资人民币7500元/月,由监事邹某以微信转账或现金形式代为发放。工作期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参缴社会保险。

  2017年9月6日下午三点左右,他在东莞西城天和百货一楼的某饰品公司The Green Party店面装修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邹某让他儿子和另外两个工友(高师傅、漆匠刘师傅)将伤者送到东莞南城医院治疗,医疗费由邹某垫付了部分。本人于9月6日在东莞南城医院住院至10月7日,共住院31天,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伤好出院休养了一段时间,钟先生觉得要做了工伤认定才放心,以后赔偿才会有保障,于是他便跑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苦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关系,被社保部门告知先要仲裁劳动关系,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总是找不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8年8月份钟先生从网上找到了笔者,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详谈他的受伤情况和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的过程,但是却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笔者建议尽快做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快要超过一年的时间了。钟先生便委托笔者代理了他的案件。

  2018年9月5日,也就是他受伤后的一年的最后一天,在笔者的努力下,终于成功地提交了工伤认定材料给社保部门,并且社保部门已经全部接收了他的认定申请材料!

  律师评析:2004年之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一个月,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是两个月。2004年以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出于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将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延长至一年。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受伤后,超过了一年的时间,还不去申请工伤认定,就是失效了,提交材料给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会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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