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

2018/09/09 10:45:00 查看1211次 来源:崔华律师

  网友咨询:

  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

  律师解答:

  如一方能证明属于一方所有,则是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均不能证明为自己所有,则属于共同共有,一般平均分配。(当然,个案情况不同,还要有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律师补充: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关系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总结:

  所以,综上所述,关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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