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审查法律实务

2018/09/09 11:28:56 查看1336次 来源:林根婷律师

  一、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

  1.1 详细登记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同样适用。

  1.2 借款人有配偶的,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1.3 借款人存在多重身份的,如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名义借款,应加盖公章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如系个人借款则不能加盖公章,以免争议。

  二、 借款金额、币种

  金额以大小写明确。涉及外债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处理。

  三、 借款用途

  明确借款用途,保证专款专用。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于甲方采购物料资金周转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四、 利率

  4.1 借款利率年利率不得超过24%,实际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

  4.2 借款人不能直接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也不能计算复利。

  五、 借款期限

  明确借款起始日及终止日。

  六、 还款方式

  6.1 一次性还款:明确借款期限的终止日即可。

  6.2 分期还款:明确还款期数、每一期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可附还款周期表)。

  七、 债权债务转让条款

  约定“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转让”,有助于更好地履行。

  八、 担保条款

  示例:借款担保(担保方式可选择一种或者几种):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XX(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人确定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况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

  2、质押/抵押担保:

  (1)担保人同意以下财产XX(详见合同附件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

  (2)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XXX元,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押/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出借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抵押人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处分前都应当书面通知出借人。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或者质物价值非因出借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不提供替代质物的,出借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出借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出借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出借人负赔偿责任。

  (10)抵押/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质押/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出借人保管。

  (11)担保人应按出借人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出借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出借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未清偿前,抵押/质押人不得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抵押/质押人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的,出借人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均由抵押/质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抵押/质押人承担。

  (1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质押权人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

  九、 违约条款

  1、本合同借款期限内,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支付借款或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通过虚增债务等方式逃避债务的;

  (2)甲方未按期归还任一期借款本金或者利息,或未按期清偿其他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的;

  (3)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保证人偿债能力明显降低,导致担保不足,且甲方未能追加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用途,或者借款用途违法的;

  (5)甲方拒绝或者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或借款使用出现异常的;

  (6)甲方卷入或者可能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或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

  (7)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8)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人和一项义务、未遵守保证或承诺事项或出现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情形。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者出现上述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均视为借款逾期,乙方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天数,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

  3、甲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的借款,按挪用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利息,乙方有权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逾期罚息计算违约金。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参考《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 第二版》 蔡世军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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