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索赔及索赔的三大误区

2017/01/19 15:05:59 查看286次 来源:张颖律师

四类交通事故的索赔:

一、损失很小的交通事故

在事故损失比较小的情况下,比如车停在小区里不知被谁剐了一下,那你可以找小区的物业开个证明(一般开不出来,因为收费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停放完好,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你和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三方的扯皮大战),然后去保险公司索赔;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走单方事故,报案定损。

二、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

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对等责任是最好解决的一类事故,请交警同志过来开事故单,然后各自报案索赔。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那麻烦就比较大了。尤其在损失很大的情况下,无法走单方事故,只能请交警同志过来勘验现场立案侦查,然后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三、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

正常行驶突然被从胡同中拐出来的车撞到,对方又自认全责,第一选择是和肇事方私了,由对方现场掏修车钱然后一拍两散,以后抽个时间自己把车修好,这也是最理想的解决途径。有些人拿了修车钱后还去保险公司走单方事故,反而利用事故赚了钱,这种做法反正我们不提倡。如果刚好碰上损失比较大交警同志 过来后,要积极指认对方的违章行为,然后和肇事车一起去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

四、己方全责的交通事故

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你应负全责。这时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300元以下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你实 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上,那就是名正言顺的的单方事故了,立刻报案。几天之内定损员出现场时,会通过电话让你把车开到事故现场,然后将车的损伤部位和树凑在一 起拍张照片,后面就是正常的定损理赔程序。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误区:

(一)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

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当事人有确凿证据的话可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重新的责任划分。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当事人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只是,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种种考虑而提出这种理由来达到免除单位赔偿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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