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2022/05/27 09:20:07 查看2422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破产制度的完善可以体现一个国家在经济领域及法制领域的发展和进步,众所周知,我国的破产法常常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暂行的《企业破产法》仅仅将适用对象限定于公司企业,而尚未囊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而如今随着部分法院开始就个人破产开始逐个试点以后,个人破产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

 

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

 

至今为止,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关个人破产的单行法律,因此各地试点法院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一般依据的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区域性地方法规或指引。比如最先试行个人破产业务的深圳法院就依托的深圳当地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其他地方性规定还包括浙江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山东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

 

具体到苏州地区的试点法院——吴江法院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所依据的规定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

 

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

 

上述地方性规定虽然在制定时存在因地制宜的区别,但在总体上也有一定的趋同性,具体到适用范围上,一般都会对适用本规定破产人的户籍、居住地作出要求,比如:

 

 

深圳要求

 

(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二)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符合这两个标准的自然人认定为符合此项条件。

 

浙江要求

 

(一)具有浙江省户籍。

 

(二)在浙江省内居住。

 

(三)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自然人认定为符合此项条件。

 

山东东营要求

 

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自然人可认定为符合此项条件。

 

 

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具有苏州市吴江区户籍,或在吴江区居住并参加吴江区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两年的自然人,以及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一)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且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经营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二)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

 

前款规定的法定或约定原因主要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股东、经营者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二)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

 

(三)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

 

 

申请流程(以吴江法院为例)

 

(1)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第二类是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2)申请材料

 

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应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书应附个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财产变动和收入支出情况(含相关账户的收支明细)、个人信用证明材料、债务清册、债权人名册、请求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以及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申请更生的,还应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3)申请费用

 

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不预交申请费,债务清理后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交纳标准的规定交纳。

 

(4)申请的撤回

 

受理债务清理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受理债务清理申请后,除非经已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申请人不得撤回债务清理申请。撤回债务清理申请的同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该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撤回债务清理申请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进行债务清理。

 

四、其他

 

个人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在部分发达国家也早已确立,但各国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别,比如对债务人的义务和程序上就有所不同,如在美国,个人申请破产的记录将会在信用报告上存在长达数年,从而对其就业、贷款等带来阻碍;在德国,庭外和解与庭内和解是个人破产程序的强制性前置程序;而在澳大利亚,个人破产业务的监管机构是澳大利亚金融安全管理局等。

 

随着个人破产试点在越来越多的法院铺开,这一制度在程序设计和规则设置上也肯定会日趋完善,这不仅为创业者解决了后顾之忧,也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个体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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